“美瞳”不能瞎买乱用

 

新版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将彩色隐形眼镜(俗称“美瞳”)列为重点监管对象,并将无证销售的处罚标准提至最低5万元,然而自今年6月新条例实施以来,仍有不少商家违规出售,同时很多购买者也不知道买彩色隐形眼镜时,还要查看相关许可证。

 

隐形眼镜属于医疗器械,是风险程度较高的特殊商品,而各家药店、眼镜店如果要经营、销售隐形眼镜,必须获得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,在互联网上销售隐形眼镜也不例外。

 

事实上,用于疾病治疗的隐形眼镜,因在医生指导下使用,一般不会出现严重并发症;用于矫正屈光不正的隐形眼镜,因需要验光检查,出现严重的并发症也不算太多。而用于美容的彩色隐形眼镜,因处在“自由”买卖和“随意”使用的状态,往往最容易出问题。

 

在美国,对于彩色隐形眼镜的购买有专门的法案规定,购买、配戴有色太阳镜或彩色隐形眼镜,必须在专业眼科医师指导下进行。

 

我国在今年新修订的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中明确提出,必须获得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才能出售“美瞳”,因此购买时不论是在药店、眼镜店、网店都主动查看有无此许可证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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